股份有限公司補選董事
※注意事項
1.確認公司是否為單一法人股東( 如果為單一法人此篇不適用)
2.董事辭職日期
3.如係因轉讓股份而補選董事,要注意
第一百六十五條(股票過戶)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應準備資料
1.申請書
2.委託書(自己辦理就沒有委託的問題)
3.辭職書
4.股東會議事錄(補選新任董事) 註1
5.新任董事的身分證影本
6.新任董事願任同意書
7.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
註1.董事提出辭職後依法要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要注意辭職日期和開會日期(詳如下)
註2.辭職日期15天內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需要分成兩次送件
情況一、1號辭職、10號開會補選、11~15號期間內送件,一次申請
情況二、1號辭職、10號開會補選、11~15還沒備齊資料,只能先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再申請補選董事登記
情況三、1號辭職(辭職書載明任期至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董事就任日為止或指定辭職日期),、10號開會補選,直接以10號起算15天內送件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94.6.22.修正)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人只是剛接觸公司登記的初學者,只想將自己所學分享給其他人,若以上資訊有誤再請留言告知,若有任何問題也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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